(四)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
务的效果的;
(五)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
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,
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、制作设备, 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, 方可从事广告活动。
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出版单
位的广告业务, 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, 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。
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、电视
台、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, 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, 配备必要的人员, 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、设备,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。
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二十条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
者、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,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三十条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
者、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