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三是“神法”观念。在中世纪的英国,涵盖了整个基督教的信仰、教义与伦理准则的所谓“神法”,也浸润在社会政治观念之中。基与“神法”高于并制约着“人法”的神圣信条,基督教将国家看作是神的机构,鼓吹“王权神授”;同时也依据“灵魂得救”高于“肉体生活”的信条,主张教权高于俗权。在教会看来,上帝神命的国王当然须服从“神法”来实行公正、仁慈的统治,否则就是违背神意的“不合法”的专制暴君。
上述三种观念在积淀与流传过程中逐渐融为一体,构成了一个朦胧的“法治”传统,它并没有作自然法和实体法、神法和人法的具体区分,而是将“法律”看作是古已有之的、体现了“神意”与“正义”、“公平”的普遍法则,既对社会成员也对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制约力。在中古之初,“日尔曼法”的确曾借助于残存的部落体制约束了王权,贵族会议的“集体立法”习惯及其拥有的对国王的选举权与废黜权,都限制了王权的发展。不过,随着社会的变化,基督教的“王权神授”理想与封建法的效忠精神,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“日尔曼法”对王权的制约。同时,由于不存在成文法,没有文字记载,“随着时间的推移,日尔曼的记忆就消失越多”,社会受“旧的蛮族传统”的影响就日益减小。